Q1. 首次申請及申請多於一個外藉家庭傭工需符合什麼資格?
A1. 一般來說首次申辦海外家傭的僱主,如符合基本資格,從香港入境事務處得到簽證 (若要僱用2名傭工,,僱主年薪在港幣$180,000 x 2或定期存款需要超過港幣$720,000.- 如此類推)
Q2. 聘用男性外籍家庭傭工需符合什麼資格?
A2. 第一類是擁有或租用洋房而又附帶有私人花園或泳池的人,聘用男性外籍家傭主要是處理一些較為粗重的工作,如打理花園或清理泳池等較令女性吃力的工作。
第二類是假如僱主或僱主的家人患有重病或身體有缺陷而不良於行,便需要較為年 青力壯的男性外籍家傭攙扶,或揹起行走、就醫或如廁等。
Q3. 外傭家庭工作性質及範圍?
A3. 根據I.D.407僱傭條例,外傭只能從事家務工作,而家務工作的服務對象亦只限於僱主及僱主已向入境處申報的家庭成員,一般來說這些家庭成員必須與僱主居住在合約上申報的住址
Q4.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外藉家庭傭工有權享有甚麼假期?
A4. 外藉家庭傭工每7天期間有最少1天休息日。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期間。
休息日應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為固定性和非固定性。若休息日為非固定性,僱主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將休息日的日期通知傭工。
Q5. 傭工作多久才可享有法定假日及多少天年假?
A5. 如傭工在法定假日之前已為僱主連續服務滿3個月,便有權享有下列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
家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 , 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 。年假日數會按家傭的受僱 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多14天。
| 服務年期 |
每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
| 1 |
7 |
| 2 |
7 |
| 3 |
8 |
| 4 |
9 |
| 5 |
10 |
| 6 |
11 |
| 7 |
12 |
| 8 |
13 |
| 9 及 以 上 |
14 |
Q6. 僱主與外傭續約的時限?
A6. 若僱主滿意外傭之工作表現,可於約滿前一個月開始與她辦理續約手續
Q7.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僱主是否須要支付醫療費用?
A7. 須要。當傭工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在受僱期間或因工作所致,僱主都必須向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Q8. 當傭工患病或受傷,僱主可否為傭工指定醫生?
A8.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僱主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患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
Q9. 僱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A9.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a. 傭工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b.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 以及
c.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傭工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 之後受僱滿一個月可累薪病假日4 天,有薪病假日取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Q10.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A10. 不可以。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a. 解僱代通知金
b. 另加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款項;以及
c.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份,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Q11. 僱傭雙方可否在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A11. 可以。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
Q12. 當合約終止或合約期屆滿時,僱傭雙方需要做些甚麼?
A12. 僱主
a. 應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應付的款項,最好將款項存入傭工的戶口並取回收據。
b. 必須在合約終止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傭工
a. 應與僱主結算須支付的款項,並確保收妥所有款項才簽署收據。
b. 必須在合約終止7 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僱傭雙方均可於兩年內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通知金給對方終止合約
Q13. 如傭工損壞僱主的物品,僱主可否扣除工資作為賠償?
A13. 如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亦可扣減傭工的工資:
a. 傭工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b.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傭工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傭工在該工資期 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c. 僱主借給傭工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傭工的書面同意; 以及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傭工的工資。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除缺勤而扣除的額外, 不得超過僱工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Q14. 僱主於什麼情況下需支付長期服務金予傭工?
A14. 如家庭傭工已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因下列其中一個理由而被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需發給長期服務金。
a. 非因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非因裁員而被解僱;
b. 在職期間死亡;
c. 因健康欠佳而提早退休;或
d. 因年老而退休(此項須年屆65歲或以上及服務至少10年)
Q15. 怎樣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A15. 以下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Q16.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A16. 如傭工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10星期的有薪產假:
a. 在緊接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星期;
b. 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及已給僱主懷孕的通知; 以及
c.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Q17.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 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A17. 產假薪酬相等於傭工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傭工。
Q18. 僱主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A18. a. 不可以。除非傭工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由傭工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傭工。
b.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1 個月工資的款項; 以及
- 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傭工10星期的產假薪酬。
c.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1 個月工資的款項; 以及
- 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傭工10星期的產假薪酬。
Q19. 僱傭雙方可否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A19. 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a.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b. 行為不當;
c. 欺詐、不忠實;或
d. 慣常疏忽職責。
e.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 受僱主苛待;或
-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Q20. 如傭工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辭職,僱主應怎辦?
A20. a. 如你認為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便應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如傭工失蹤,僱主應考慮向警方報案。
b. 如你認為對方沒有理由在不給予通知情況下止合約,而想追討代通知金,便應盡快接觸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該辦事處會調解雙方的糾紛。